产品质量法全文(产品质量保障法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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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质量保障法全文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,规范产品质量,保障国家工业生产与经济发展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本法所称产品,是指在生产、加工或者经营环节中,由本法规定的生产者、经营者生产、加工或者销售的物品。

第三条 本法所称产品质量,是指产品的内在品质,包括适用性、安全性、卫生性、环保性、经济性等方面的指标。

第四条 生产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实行质量管理制度,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约定的质量标准。对生产、经营的产品应当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。

第二章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

第五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承担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,禁止生产、经营劣质产品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品。

第六条 生产者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,采取先进的工艺、设备和管理措施,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。

第七条 生产者、经营者应当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,及时公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事件,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召回或者处理有关产品。

第八条 在销售过程中,生产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、明确、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品质量标识和使用、维修等说明,并履行告知义务。

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

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,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

第十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、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,向消费者隐瞒产品质量缺陷,或者虚构或者夸大产品性能、效果,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。

第十一条 消费者发现生产、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,有权要求退货、换货、修理或者补偿等途径,甚至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。

第十二条 生产者、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,在提供消费者救助的同时,还应当主动向行政机关报告,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。

第十三条 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,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十四条 生产、经营有关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,违反本法规定,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的,由监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罚款;对直接导致消费者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第十五条 在生产、经营过程中,生产、经营者违反国家或者行业标准,没有采取先进的工艺、设备和管理措施,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,或者因公告不及时、不充分,未及时回收或者处理的,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第十六条 故意制造、销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,或者采取欺诈、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,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、行政和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七条 有关监督部门在执法行使中,职务侵犯或者故意玩忽职守,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、行政和刑事责任。

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